北京华远卫士集团公司文件
华远卫士2013(007)号 签发人:孙红玉
北京华远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保安纠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保安经营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制,适应保安市场需求,保障总公司系统保安从业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和遵守道德、纪律,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完成各项任务和指标,根据公安部颁发的《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安工作的政策规定,参照《公安机关督查条例》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纠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合法经营,严格队伍管理,安全生产 ,对各级管理人员及保安从业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遵守道德、纪律,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完成各项任务和指标的情况进行现场纠察。
第三条 纠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正确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及保安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地接受纠察部门及其纠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纠察部门及组织保障
第五条 总公司设品质部。编制经理1名,副经理1名,队员2名。
第六条 总公司品质部同时接受北京市公安局保安主管部门和警务督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总公司品质部对所属保安企业各级品质纠察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总公司品质部的职责:
(一)负责总公司系统中心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及专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总公司所属保安企业保安培训及其保安员持证上岗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所属保安企业及其保安从业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文明服务,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所属保安企业完成年度各项任务和指标情况进行督办;
(六)依据《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对保安从业人员遵守纪律及勤务情况进行现场纠察;
(七)指导和协调所属保安企业纠察队工作,统一部署专项保安纠察任务,制定纠察工作计划、方案。
(八)听取所属保安企业纠察队的工作汇报,了解和掌握各纠察队履行职责情况;
(九)组织和指导纠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总公司品质部每季度对纠察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编发简报。定期向总公司主管领导报告纠察工作情况,及时提供纠察工作信息。
第九条 总公司系统建立三级保安纠察体系,各分公司、子公司设立品质纠察队,设队长(经理)1名,队员2名,各保安项目部设立保安纠察组(兼职),配组长1名,组员自定,各独立驻勤点(班队)设纠察员(兼职)1名。总公司品质部对全系统保安纠察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保安分公司、子公司保安纠察队在主管经理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所在治安总队警务督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项目部纠察组负责本项目部纠察工作,在各项目部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本公司品质纠察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独立驻勤点(班队)保安纠察员在各班(队)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本公司品质纠察队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条 保安企业品质纠察队、纠察组、纠察员的职责是:
品质纠察队职责:
(一) 负责本公司保安纠察工作,对保安从业人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 负责本公司中心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 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及专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 负责本公司保安培训及其保安员持证上岗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 听取客户单位、群众对本企业及其保安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 对保安从业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七) 按时编发纠察简报,及时上报纠察信息;
(八) 听取所属保安纠察组的工作汇报,了解和掌握各纠察组(员)履行职责情况;
(九) 负责组织和指导纠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保安纠察组职责:
(一) 负责本项目保安纠察工作,对保安班队长及其保安人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 负责各项中心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 负责安全生产及专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 对保安从业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五) 听取客户单位、群众对本公司及其保安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 按时上报纠察信息,及时汇报纠察工作;
(七)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纠察员的职责:
(一) 负责本驻勤点保安纠察工作,对保安人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 负责各项中心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三) 负责安全生产及专项工作落实和实施情况的监督;
(四) 按时上报纠察信息,及时汇报纠察工作;
(五) 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保安企业要按照本《办法》选配专(兼)职保安纠察人员。
品质纠察经理(队长)条件:
(一)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遵守纪律;
(二) 热爱保安工作,熟悉保安业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 具有2年以上保安工作经验和一年以上保安管理干部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良好的军事素质、身体素质。
纠察员队员条件:
(一)30岁以下,热爱本职工作,熟悉保安业务;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有1年以上保安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保安班长或复转军人,身高不低于1.75米,五官端正,体态匀称,有较好的军事素质和身体素质。
兼职纠察人员的条件可根据上述条件,由各保安企业自行确定。
保安纠察人员须进行专门培训,合格后准予上岗。
第十二条 各保安分公司应为应为纠察队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其他设备并做到专物专用,纠察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纠察装备、标志。
第十三条 各级纠察队(组)及其纠察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保安组织及其保安从业人员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以本《办法》履行职责。
纠察人员违反本《办法》或在纠察工作中违法违纪,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纪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纠察的范围
第十四条 现场纠察所属保安组织及其保安从业人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一) 保安企业及其保安班队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 履行保安服务职责和队伍日常管理方面的情况;
(三) 保安从业人员在担负重要保安勤务中履行工作职责、岗容岗姿等情况;
(四) 保安人员执行《首都保安文明礼貌行为规定》、《保安员着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