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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关于奖惩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07


  

 

北京华远卫士集团公司文件

 
 
华远卫士2013(002)号     签发人:孙红玉

 
   
 


                                                                                                           

关于奖惩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加强保安队伍自身建设,鼓励保安人员做好本职工作,杜绝一切不良行为,企业必须有奖惩工作的规定。华远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奖惩工作的规定如下:
(一)总则。
1、正确的实施奖励与惩罚是加强我公司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做好以勤务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的有力武器;是激励先进、弘扬正气、落实制度、加强管理的必要手段。
2、本规定是实施奖励与惩罚的基本依据。公司办公室负责牵头,各部门协调共同实施本规定。各级领导都应带头落实本规定,每位保安员都应认真执行本规定。
3、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驻勤队,适用于以保安服务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是评优评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与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1、奖励的目的。
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弘扬正气、维护纪律、落实制度,调动各级干部和全体保安员工作的积极性,发扬争优创先的精神,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奖励的原则。
(1)严格标准,按绩实施;
(2)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3)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
(三)奖励的种类。
1、通报表扬;
2、物质奖励;
3、工资晋级。
(四)奖励的内容与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其中突出者给予100元至500元的奖励。
1、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者。
2、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坚决落实各项训练标准,认真学习业务理论知识,考核成绩良好者。
3、勤务工作中认真落实各类职责、守则,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表现良好者。
4、执勤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妥善处理各类问题,避免不良影响的发生,避免甲方和公司经济利益的损失者。
5、日常工作中热情为甲方服务,热心为客户服务,积极为对方解决困难、提供帮助,获得甲方或客户表扬信、锦旗者。
6、工作中积极主动、不畏困难、勇于挑重担,获得同事、领导、甲方好评者。
7、在执行重大任务或危急任务中,临危不惧,勇敢沉着,不怕牺牲,做出贡献者。
8、坚决执行上级指示、命令,做到令行禁止、整齐划一、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者。
9、内务卫生、个人卫生均严格按规定的标准落实,经常保持良好的仪表仪容,经常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者。
10、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培养新时代保安员核心价值观,保障保安队伍团结紧密、集中统一者。
11、保守秘密,坚决同泄密和窃密行为做斗争,确实保护了甲方和公司的利益者。
12、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致力于企业文化的建设,在各项文体活动和重大比赛活动中获得名次者。
1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尊自重、积极同各种不良倾向和坏人坏事进行斗争者。
14、认真负责、深入研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甲方和公司的工作做出贡献者。
15、尊重领导,关心同志;愿意奉献,不计得失;乐于助人,不求回报;认真负责,勤奋敬业者。
(五)工资晋级。
工资晋级为重大奖励,工资晋级的奖励限于小队以下干部和保安员。每年全公司总名额为实有兵力的2%。工资晋级在每年底的年终工作时由公司统一安排进行。获得工资晋级奖励的人员每人将晋升一级工资,工资额度为每月100元,工资时效为长期有效。
(六)基层优秀小队长和优秀保安员的评比。
1、评比时间:优秀小队长和优秀保安员每季度评比一次,一般在每季度下旬进行。
2、评比条件:
(1)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教育,忠实于祖国,忠实于人民,忠实于保安事业,忠实于华远卫士保安公司。
(2)积极参加军事训练,训练科目的考核成绩平均在优秀以上。
(3)积极参加业务理论学习,业务科目的考试成绩平均在优秀以上。
(4)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切实落实规章制度,无明显违规违纪现象。
(5)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安服务工作标准、规范、无过失。
(6)注重个人卫生,内务卫生和品德修养,经常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仪表仪容。
(7)群众威信高,其它各项工作均获得领导和同事的好评。
(8)优秀小队长在满足上述7项要求的同时,还要团结全体同事,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全小队完成任务好。
3、评比数额:按照公司实有兵力的总额,按5%的比例评选,各分公司可根据本比例的原则自行向各执勤点配定数额。
4、评比方法:各执勤点民主评选后,各分公司自行审批。
5、奖励标准:凡被评为优秀保安员的同志,发放100元现金奖励。凡被评为优秀小队长的同志,发放200元的现金奖励。
(七)优秀驻勤队评比。
1、评比时间:优秀驻勤队的评比每半年进行一次,一般在6月份和12月份进行。
2、评比条件:
(1)驻勤队长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勤奋敬业,不辞劳苦,认真履行领导职责,积极带领全体队员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2)全体队员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教育,忠实于祖国,忠实于人民,忠实于保安事业,忠实于华远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3)全体队员积极参加军事训练,训练科目的考试成绩总评在良好以上,及格率达百分之百。
(4)全体队员积极参加业务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平均在良好以上,及格率达百分之百。
(5)全体队员都能严格遵守纪律,都能严格履行保安员工作职责,无明显违规违纪现象,做到安全第一无事故并受到甲方好评。
(6)全体队员都能注重个人卫生、内务卫生和自我品德修养,经常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仪表仪容。
(7)基础设施落实到位,执行得力,充分体现公司的精神风采。
(8)后勤保障有力,保安员对伙食反映良好。
(9)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在评比周期时间内未发生交通安全、食品卫生、人员伤亡、违法乱纪等方面的案件和明显事故。
3、评比数额:按各分公司驻勤队的实际情况,原则上按大型驻勤队(40人以上),中型驻勤队(20人至40人),小型驻勤队(20人以下)三个版块,每个版块各评选一名。
4、评比方法:
(1)根据驻勤队的自我总结与自我推荐;
(2、根据历次纠查与考核的成绩;
(3)根据历次综合考试和分项目考试的成绩;
(4)根据分公司领导下项目调查指导工作的评估;
(5)根据甲方主管部门和客户的意见与反映,经分公司综合评议后审批。
5、奖励标准:
(1)凡被评为优秀驻勤队的单位,每位保安员都将得到50元的现金奖励。
(2)凡被评为优秀驻勤队的单位,小型驻勤队的队长将得到300元现金的奖励;中型驻勤队的队长将得到400元现金的奖励;大型驻勤队的队长将得到500元现金的奖励。
(八)以上所有奖励项目原则上均由各分公司实施,所有奖励项目所需要的经费均由各分公司自行负责。
(九)保安服务工作标兵的评比。
1、保安服务工作标兵的评比由公司直接组织实施,各分公司配合实施。
2、保安服务工作标兵每年评比一次,一般在年终工作总结中进行。
3、保安服务工作标兵的评比条件参照第六项“基层优秀小队长和优秀保安员的评比”条件进行,优中选精,在各分公司评比的基层优秀小队长和优秀保安员中产生,比例为10%。
4、各分公司推选保安服务工作标兵必须有详细的文字材料,明确表述保安服务工作标兵的工作成绩,并报公司办公室进行审核。
5、保安服务工作标兵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对保安服务工作标兵的奖励由公司直接实施。奖励的标准原则上为1000至1500元,奖励的形式为次年组织考察、学习或旅游观光等。凡在组织活动前离队的保安员视为自动放弃受奖权利。
(十)惩罚的目的和原则。
1、惩罚的目的。
惩罚的目的在于严肃组织纪律、严明规章制度、严格工作标准,教育违纪者、落后者和保安队伍的整体,从而做到令行禁止、遵章守纪、提高综合素质和综合战斗力。
2、惩罚的原则。
(1)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2)奖前惩后,以理服人;
(3)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十一)惩罚的种类。
1、批评与警告;
2、通报与罚款;
3、辞退与开除。
(十二)惩罚的内容与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批评或通报,罚款100元至500元,情节较严重者予以辞退。
1、不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与理论教育,思想落后,言论有政治性错误者。
2、不积极参加军事训练,违反军事训练规定,降低军事训练标准,怕苦怕累有抵触情绪者。
3、不认真落实执勤中各类职责、守则,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者。
4、其它工作中消极怠工、偷懒耍滑、煽动不满情绪影响任务落实者。
5、工作失职,造成明显损失和明显不良影响者。
6、不按规定整理内务卫生和个人卫生、服装不整、行为懒散、作风疲遢、有损保安形象者。
7、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自由主义严重者。
8、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者。
9、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甲方和本公司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者。
10、不经批准擅自离队3日以内,或经批准假满仍不归队3日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11、连续旷工超过3日不满5日者。
12、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13、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者。
14、参与赌博者。
15、调戏侮辱妇女,观看、保存、传播淫秽物品者。
16、协助或直接盗窃、诈骗公家私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私分或贪污公款者。
17、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拨弄是非、影响团结者。
18、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私自谋利,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19、无事生非、制造事端,主观故意被媒体曝光,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20、不请示报告、擅自作主处理重大问题和涉外问题造成不良后果者。
21、管理方法简单粗暴,有打骂下属行为,有苛扣队员工资和福利行为,造成队伍不稳定或队员大量流失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款500元至1000元,并予以开除。
22、连续旷工5日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15日以上者。
23、第1至第21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24、违法犯罪被刑拘15天以上者。
(十三)奖惩的不重复性与解释权。
1、本奖惩规定是公司综合性奖惩规定,在各项工作中都将贯彻执行。鉴于奖惩工作的多元性,可能会在某些范围内发生重复奖励与惩罚的现象,可能会发生标准不一致现象。上述现象发生时将遵循下列原则处理:不重复奖励与惩罚;奖励与惩罚均按重复之最高标准执行。
2、本奖惩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最终裁定权归公司经理办公会议。
(十四)奖惩实施权限。
本奖惩规定原则上由各分公司分别实施,重大问题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